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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执行期限(行政处罚执行期限规定)

一、

行政处罚执行期限

  行政处罚执行期限是两年,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

哪些行为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无效的行为如下: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没有依据的;

  2.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3.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

行政处罚多久交款

  行政处罚交款期限一般是十五天,当场收缴的罚款的除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文庄律师网提醒您,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经被处罚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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