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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监外执行规定有哪些?(刑法监外执行的条件)

刑诉法监外执行规定有哪些?(刑法监外执行的条件)-图1

一、刑诉法监外执行规定有哪些?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二、监外执行的补充

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

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交付执行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这一规定是对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都要进行审查。当然,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自己发现被告人存在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也可进一步审查。这种审查主要是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和看守所通报情况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审查。

对于申请附带有关证明的,对其证明进行核对;如果未附带证明的,可以根据情况,由省级政府指定医院进行诊断,开具证明文件。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在交付执行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这一规定确定了人民法院行使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权的时间节点,即人民法院应当在交付执行前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交付执行后,即使又发现被告人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也无权再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根据本条规定,无论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申请的,还是看守所通报情况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在审查后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而不能置之不理。

刑诉法监外执行规定明确罪犯一般是没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是死缓的。其次针对于罪犯。所犯的罪行并不是特别严重,且对于社会没有一定的危害,才能够进行判处监外执行。监外执行可以向法院进行申请,也可以向当地的监狱来进行申请。如果需要对监外执行进行申请,但对于流程十分陌生的话,可以直接点击“立即咨询”,联系我们网站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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