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非法使用童工有何后果
非法使用童工的后果:
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2.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3.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4.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童工算多少岁以下
十六岁以下算童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三、
使用童工的补救措施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使用童工的补救措施有:
1.必须马上停止童工工作。
2.报告当地劳动局,并尽快安排健康检查;若有疾病,应先安排治疗直到痊愈,医疗费用由公司承担。
3.公司不能终止与该童工的雇佣关系,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置童工将来的安全和生活处境于不顾。
4.公司必须马上联络该童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尽快安排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送遣童工所需交通费、食宿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全部由其公司负责,开销单据必须妥善保存,该单据将用于核实该公司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引用法条
-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十五条
- [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