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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关于执行异议的管辖)

一、

关于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

  关于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二、

执行异议立案的材料

  1.异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文庄律师网提醒您,异议书应当记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

  2.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资料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出具律师事务所函。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6.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外文的,须附有相关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文。

三、

对强制执行有异议如何处理

  对强制执行有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引用法条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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