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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 破坏交通设施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立案标准为: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破坏交通设施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图1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行为对象是什么

(1)行为对象是关涉公共安全的交通设施。凡是可供汽车、电车通行的道路、桥梁、隧道均应认定为本罪中的公路、桥梁与隧道。破坏民用机场的,成立本罪;破坏军用机场的,成立破坏军事设施罪。

(2)实施了破坏行为,包括使交通设施本身遭受毁损和使交通设施丧失应有性能的行为,如拆卸铁轨、拔掉轨道枕木、毁损交通标志、在公路或机场上挖坑掘穴、熄灭灯塔上的灯光、改变信号灯颜色等。

(3)破坏行为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者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具体危险犯),实际上的倾覆与毁坏是本罪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对于盗窃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需要具体分析。例如,盗窃高速公路中央栅栏,如果中间没有其他隔离物的,宜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如果除中央栅栏外,还有花草等隔离物,则宜认定为盗窃罪)。再如,盗窃高速公路旁边的栅栏,如果栅栏外是没有车辆、多人通行的庄稼地、山地等的,宜认定为盗窃罪;如果栅栏外是车辆、多人通行的辅路,则应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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