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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如何规定(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有哪些)

一、

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

专属管辖的范围

  专属管辖有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如何规定(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有哪些)-图1

  (一)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⒈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⒉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

  ⒊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

  (二)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此外,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下列情形发生的案件,也应当专属人民法院管辖:其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情形比较复杂,一般不作为专属管辖对待。

三、

专属管辖可不可以约定仲裁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民诉意见305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属于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以上就是文庄律师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如何规定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内容介绍,我们知道《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就对专属管辖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文庄律师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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