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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保证期间已过承担责任吗(保证人保证期间的起算)

一、

保证人保证期间已过承担责任吗

  保证人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的责任,债权人不能要求保证人偿还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

保证期间的基本类别

  保证期间因其产生方式不同,可分为约定期间,催告期间和法律推定期间三种。

  1.所谓的约定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的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证期间,通称之为定期保证期间。

  2.催告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或无效的情况下,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不催告债权人对主债务人行使诉讼上的权利而确立的合理期限。

  3.法律推定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任意性规范加以补正,即依法律规定以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一定时期为保证期间。

三、

一般保证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吗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债务人以其财产清偿债务之前,享有的拒绝对债权人清偿的权利。但是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主张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文庄律师网提醒您,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保证人保证期间已过承担责任吗(保证人保证期间的起算)-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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