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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一、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1、《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交费吗

1、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不需要交费,具体的缴费规定如下:

(1)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2)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3)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图1

(4)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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