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断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最需要有如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恬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辩护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在实践中会遇到诸多困难,作为辩护律师,应当讲政治、讲法律、讲社会效果。在辩护时,根据具体案件,采取“定性之辩”、“主体之辩”、“量刑之辩”、“程序之辩”、“证据之辩”、“事实之辩”等综合辩护策略。此外,律师要重视案件的社会效果,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影响,作出最适合的辩护决定。
2、另外,作为一名专业的辩护律师,不能仅仅从人身刑罚进行辩护,还应当关注财产刑。要重点关注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坦白、立功等能够减轻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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