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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规定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评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评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伤残评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二)伤残评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伤残评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规定是什么?-图1

(三)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关于伤残等级方面的一些问题的话,肯定是需要进行鉴定的,因为如果没有办法鉴定,就没有办法完成最终的赔偿方面的事项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司法鉴定的机构的选择是非常的重要的,一定要非常的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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