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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担保和反担保的关系(本担保和反担保的联系)

一、

本担保和反担保的关系

  本担保和反担保的关系:

  1.反担保中的的人为担保中的担保第三人;

  2.反担保是以担保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担保关系不能效存在,反担保关系也就不能有效存在;

  3.反担保是一种附延缓条件的担保,其生效的条件是担保人在担保中为主债务人承担了担保责任。

二、

无效担保的情形

  无效担保的情形:

  1.担保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合格。文庄律师网提醒您,例如法律规定不具有担保人资格的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

  2.担保合同的内容违法。例如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担保合同的目的违法,例如为逃避债务而提供担保,以此作为转移资产的手段;未得到侵占、侵吞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的目的进行担保。

  4.担保违反了公共利益。

  5.违反了相关规定。例如,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三、

担保合同无效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担保合同无效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有: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担保和反担保的关系(本担保和反担保的联系)-图1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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