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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地域管辖的种类有哪些(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权)

刑事地域管辖的种类有哪些(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权)-图1

一、

刑事地域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案件诉讼地域管辖有两种:

  1.一般是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出现几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二、

刑事诉讼可以调解吗

  刑事诉讼不可以调解。在刑事案件中,公诉人是原告,法院不能调解公诉人与被告人的争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被害人是原告,法院可以就民事争议部分进行调解。被害人得到满意的赔偿,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了,检察院还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时,法院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但不能因为被害人要求而判被告人无罪。少数刑事案件是可以自诉的,自诉案件的原告是自诉人,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三、

刑事诉讼有专门管辖吗

  文庄律师网提醒,刑事诉讼有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指的是指各种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它解决的是哪些刑事案件应当由哪些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设立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目前已建立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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