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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运用资金罪司法解释(违法运用资金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一、

违法运用资金罪司法解释

  违法运用资金罪司法解释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一条[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

违法运用资金罪构成要件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违法运用资金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三、

违法运用资金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引用法条

违法运用资金罪司法解释(违法运用资金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图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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