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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构成要件(乱用战时)

一、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构成要件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宣传舆论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战时情况下,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说的都是假的,会扰乱军心、瓦解斗志,仍加以宣扬、扩散。

二、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认定

  1.是否实施了捏造事实的行为。如果没有捏造事实,而是散布有关我方不利的真实情况,即使扰乱了军心,也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所散布的是有关军事机密,如我军的伤亡人数、战役失利等情况,构成犯罪,应以故意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军人则以故意 (过失)泄路军事秘密罪论处。

  2.是否针对军人散布,虽有捏造事实行为,但是仅在几个亲朋好友之间扩散,为显示自己消息灵通,实际也没宣扬、传播到军队的,则不应以本罪论处。

  3.是否是在战时捏造并扩散。

  4.所造谣言内容是否足以扰乱军心。

三、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与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界限

  文庄律师网提醒,两者在主观上都出于故意,在客观方面都有在战时向他人提供虚假事实的行为,区别在于:

  1.所涉及的内容不完全相同。本罪所捏造的事实既可以是有关敌人的情况,又可以是有关我方的情况;而后者行为只能是敌方的虚假情况。

  2.所扩散的对象不同。本罪所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军人;而后者一般则是向特定的武装部队机关、首长或专门收集情报的人员予以提供。

  3.对结果的要求不同。本罪属行为犯,行为人一实施造谣惑众行为,只要足以扰乱军心,即可构成本罪且为既遂;而后者为结果犯,只有提供虚假敌情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实际后果才可构成其罪。

  行为人捏造虚假敌情既向武装部队提供,又向不特定人加以扩散而扰乱军心的,宜以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而不实行两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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