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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性质有哪些(行政诉讼的性质要求行政主体承担举证责任)

一、

行政诉讼的性质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性质有哪些(行政诉讼的性质要求行政主体承担举证责任)-图1

  1.行政诉讼是法律监督制度。在行政法律监督体系中,行政诉讼是一种不可缺少的事后法律监督制度,是国家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主要是监督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组织依法行使职权。

   2.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从行政诉讼的设置上看,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保护的救济途径。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有效方法。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

行政诉讼时效是多久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庄律师网提醒,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

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并不解决所有类型的行政争议,有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均无类似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限制。至于,不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只能通过其他的救济途径解决。

  5.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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