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股东主张解散公司的条件有哪些
股东主张解散公司的条件有如下: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2.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4.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
公司解散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三、
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是公司宣告解散后,其权利能力即受到法律的特别限制,这种限制系特指解散公司的权利能力仅于清算范围内,除为实现清算目的,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处理未了结业务外,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话动。文庄律师网提醒您,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属资合公司,股份的转让对于解散后的公司并不产生重大的利害关系,原则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仍可自由转让。
引用法条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