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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适用情形(数罪并罚构成要件)

一、

数罪并罚适用情形

  数罪并罚适用情形包括:

  1.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数罪进行数罪并罚的;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数罪并罚的;

数罪并罚适用情形(数罪并罚构成要件)-图1

  3.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数罪并罚的。

二、

我国的数罪并罚原则

  文庄律师网提醒,我国的数罪并罚原则如下:

  1.吸收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刑吸收轻罪刑的合并处罚规则。换言之,它是由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吸收其它较轻的罪,或者由最重宣告刑吸收其它较轻的宣告刑,仅以最重罪的宣告刑或者已宣告的最重刑罚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2.并罚原则,亦称相加原则、累加原则或合并原则等,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

  3.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4.折衷原则,亦称混合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单纯采用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而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以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和宣告刑结构的合并处罚规则。在我国应该是从重处罚。

三、

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之间的主要区别

  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之间的主要区别就是:数罪并罚会将所犯的全部有期刑加起来,与最高刑相比,取一个合适的刑期数值;但是罚金刑直接加起来即可。择一重罪是从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就其中一个最重的罪名定罪和量刑,而不以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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