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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设立权利质权的权利有哪些以及权利质权设立的生效条件(不可设立权利质权)

一、

不可设立权利质权的权利有哪些?

  不可设立权利质权的权利有房屋所有权,质权只能在动产上设立,因为质权是需要交付质物的。

  权利质权的权利必须是财产权;必须是可以让与的财产权;若该权利不能让与,不仅不能就该权利的变卖价金受偿,也不能由质权人取得权利。文庄律师网提醒您,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质权是动产质权,不动产原则上不能设定质权。

二、

权利质权设立的生效条件

  权权利质权设立的生效条件:

  1.以有价证券为标的权利质权

  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为标的:以“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构成要件:质押合同有效;出质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已经以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方式完成出质有价证券权利凭证的交付。

  2.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为标的:以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出质。构成要件:质押合同有效;出质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办理完毕出质登记。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

什么是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

  在性质上说其特点主要有:

不可设立权利质权的权利有哪些以及权利质权设立的生效条件(不可设立权利质权)-图1

  1.必须是财产权;

  2.必须是可以让与的财产权;若该权利不能让与,不仅不能就该权利的变卖价金受偿,也不能由质权人取得权利。

  3.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质权是动产质权,不动产原则上不能设定质权。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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