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应从原判刑罚确定的刑期中扣减相应的减刑幅度后,从刑期起日开始计算减刑后的刑期止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
罪犯减刑的程序
罪犯减刑的程序如下:
1.对受刑的人考察
对受刑人的考察是适用减刑的基础工作,是减刑的第一道程序。
2.提出减刑建议书
监狱以及其他刑罚执行机关通过对受刑人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考察后,如果认为受刑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就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文庄律师网提醒您,监狱提请减刑的程序应当依照2003年4月2日颁布的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执行。
3.依法裁量减刑
依法裁量减刑,是指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和受刑人在服刑期间的悔罪或者立功表现,对一定之罪犯适用减刑。
三、
减刑的期限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3.判处普通死缓的,不能少于15年;
4.判处死缓且限制减刑的,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 [2]《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