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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会道门致人重伤罪的犯罪构成(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会道门组织不受《宪法》、法律保护的,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蒙骗他人,造成他人死亡,严重破坏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本罪的成立必须以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存在为必要条件,但本罪侵犯的客体并不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这是因为,行为人实施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蒙骗他人,其并不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如单纯地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不以本罪论,正是由于行为人运用了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其行为直接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非他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散布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践中,多是会道门的道首、头目,以及神汉、巫婆等。会道门组织中的一般分子也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具行明显的职业化特征,也就是说行为人从事迷信活动或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特点。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蒙骗他人是故意的,即其希望或放任被蒙骗的对象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对造成的死亡后果是过失的,本罪中,行为人对死亡后果的发生是怀着过失的心理。

组织会道门致人重伤罪的犯罪构成(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图1

(1)行为人对其他人死亡的后果的出现不是积极追求的,这和教唆使他人产生杀害其他人或引起他人自杀的意图不同,否则不应以本罪论处;

(2)行为人对其他人的死亡与否也不存在放任,因为他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被蒙骗是明知,但可能引起他人死亡与否则是不明知的。

(3)有时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的结果是没有预见的。

宗教信仰是每个人都享有的自由,有些人就利用了宗教的幌子组建了会道门这类的违法组织。法律禁止这类组织的存在,主要是由于加入此类组织后,个人的人生价值观等会发生变化,极有可能会做出自杀等的行为,加入组织后,还有可能会诱使他人加入该组织,这样就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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