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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是如何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伤害罪区别)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是如何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伤害罪区别)-图1

(二)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区别两者的标准是看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险方法,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32条、234条、275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通过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将会按照我国《刑法》第114条来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罚,主要就是根据所造成的犯罪后果来进行处理。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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