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具体条件有哪些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构成条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既包括自然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消防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的规定是:如果具有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于五十万元;或者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等严重后果的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五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
消防责任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的区别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文庄律师网提醒,如果单位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法条竞合,按照刑法第397条第1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应以特别法条即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对犯罪行为人应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论处,而不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