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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数额的裁量是哪些(罚金数额的裁量基准)

一、

罚金数额的裁量是哪些

  罚金数额的裁量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

  1.无限额罚金制。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

  2.限额罚金制。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

  3.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

  4.倍数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5.倍比罚金制。即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二、

判完刑罚金什么时候交

  判完刑罚金应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根据《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三、

罚金特征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罚金具有以下特征:

  1.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2.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后有的财产。

  3.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

  4.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罚的执行问题。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是哪些(罚金数额的裁量基准)-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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