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劳动仲裁是否可以追加被申请人
劳动仲裁是否可以追加被申请人,具体情况如下:
追加当事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依申请,二是依职权。
对于依申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调解仲裁法》第23条之规定,仲裁阶段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但是如果该当事人仲裁阶段未提出参加案件的申请而在诉讼阶段提出,原则上不应准许,除非该当事人仲裁后才知道利害关系案件的争讼。
对于依职权追加的,应当严格限制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应扩大化。
二、
劳动仲裁的法律地位
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同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而在劳动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机构是一种“中间人”,不作为当事人而处于“第三者”的地位。
三、
劳动仲裁应该怎么进行
劳动仲裁按以下程序进行:
1.争议一方提交申请书,文庄律师网提醒您,申请书包含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3.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4.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5.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