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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

01、问题的引出 : 付款人既不付款,也不向持票人出具拒绝证明,该如何取得拒绝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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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付款被拒绝的,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意味着,取得拒付证明是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同时,该条规定了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第六十五条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于是,悖论出现了。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背景下,付款的人与出具拒绝证明的人往往系同一主体,票据债务人已经不付款了,怎么还会向持票人出具拒绝证明呢?因此,实践中常常出现这种尴尬的局面:付款人既不付款,也不向持票人出具拒绝证明。那么,持票人该如何取得拒绝证明呢?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付款人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法律后果,是“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这个责任是什么?无非还是让付款人承担票据责任,支付票面款和法律规定息费,于是乎,这个问题又回到了起点。

02、票据法规定的权利救济途径——拒绝证明的代替:“其他有关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其他有关证明”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给出了答案:票据法第六十三条所称“其他有关证明”是指:(一)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付款人失踪或者死亡的证明、法律文书;(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三)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四)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承兑人自己作出并发布的表明其没有支付票款能力的公告,可以认定为拒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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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其他有关证明”适用情形有三:一是付款人死亡的、逃匿的、失踪的,可以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作为替代证明;二是公证机构出具文书证明付款人不付款;三是付款人发布的表明其没有支付能力的公告。

03、实践中如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一)关注付款人官网或以其他有效途径发布的表明其无支付能力的公告,保存链接、网页截屏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2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写到:“行使票据追索权需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票据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是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票据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是指持票人应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证明。“拒绝付款”,不仅包括付款人明确表示“拒绝付款”的情形,还包括付款人客观上无力履行付款义务而无法付款的情形。所谓证明,可以是退票理由书、拒绝证明,也可以是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等。原持票人深圳市克润力润滑油有限公司提示付款后直到票据到期十余日仍未得到清偿,后银川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涉嫌票据诈骗一案,从“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公告”、“自治区进驻宝塔石化集团工作组第一次公告”可以看出,案涉汇票到期后,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在2018年7月10日的公告中自认未如期兑付,直至2018年11月17日发布公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称将积极制定兑付方案,仍未兑付,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虽未明确表示拒绝付款,但客观上无付款能力,使案涉汇票实际上处于拒绝付款状态,应当认定上述公告具有“其他有关证明”的性质”。

(二)就付款人不付款进行公证,合法取得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三)2022年3月21日及之后到期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自动调整为拒付状态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发布的《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规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应答的通知》规定,2022年3月21日及之后到期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提示付款或逾期提示付款后,承兑人未作应答或承兑人接入行未代为应答的,系统将自动调整为“拒付”状态或“逾期拒付”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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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举,解决了《票据法》中关于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之前要取得承兑人的拒绝证明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票交所对提示付款的时间节点做了区分,未逾期提示付款才能追索所有人;若为逾期提示付款,则只能追索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该规定也是催促持票人积极行使权利,毕竟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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