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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违建强拆的流程规定(国家关于违建强拆的问题)

一、

国家对违建强拆的流程规定

  国家对违建强拆的流程规定如下:

  1.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2.受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部门拟定实施方案,做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各种准备;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国家对违建强拆的流程规定(国家关于违建强拆的问题)-图1

  3.通知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有关证据保全;

  4.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间,要求届时到现场配合执行;

  5.通知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强制拆迁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

  6.做好装运、保管的各种准备;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强制拆迁。

二、

违建房被强拆,有得赔偿吗

  违建房被强拆如程序合法,且是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强拆决定,则没有赔偿。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

违建房屋应该由哪个部门执行强拆

  成因不同,执法主体也会不一样。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土资源管理局,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即城乡规划局,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设(建筑)进行查处。

  3.乡、镇人民政府,是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查处主体。

  4.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权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罚款等处罚决定。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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