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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国有档案罪侵害客体(抢占国有资产罪)

一、

抢夺国有档案罪侵害客体

  抢夺国有档案罪侵害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档案的灭失、毁损往往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为了加强对国有档案的保管、利用,惩治严重妨害国有档案的犯罪十分必要。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所谓国家所有的档案,是指国家档案馆保管且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档案。归集体、个人所有的档案不是本罪的对象。

二、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量刑标准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

抢夺国有档案罪追诉期是多久

  抢夺国有档案罪追诉期是按法定最高判刑而定的,抢夺罪最高可处五年有期徒刑,最长追诉期是经过五年,但已经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抢夺国有档案罪侵害客体(抢占国有资产罪)-图1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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