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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行政诉讼的特征(审计行政诉讼的主体是谁)

  1.审计行政诉讼要解决的是审计行政争议案件。这是区别其他行政诉讼案件最主要特征。行政诉讼解决的是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因职权与其行政相对人因具体行政行为所发生的争议。包括工商、公安、税务、环保、劳动等部门。各部门因行政管理中所须执行的行政职权有差异,出现争议的内容便不尽一致。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行政案件时,必须统一执行《行政诉讼法》。[1]

审计行政诉讼的特征(审计行政诉讼的主体是谁)-图1

  2.审计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具有恒定性。由于审计行政争议是审计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而审计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一般处于管理者主导的地位,并且拥有完成行政任务所必须要的一切手段,包括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手段,因此,这种争议的性质就决定了审计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的特殊性。在我国审计行政诉讼中,原告总是审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则是行使审计监督职权的国家审计机关。

  3.审计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被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审计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而言的,指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职权时,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所作的具体处理的行为,如审计结论和决定:审计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章、命令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与审计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在于:前者涉及特定的人或事件,而后者的对象是人为确定的;前者在其目的实现后,对以后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不具有约束力,而后者对相关的情况都具有约束力,直至它被撤销、废止或修改为止。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对人一方对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作出裁判。但对抽象行政行为,相对人不得起诉。

  4.审计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解决审计行政争议的活动。解决审计行政争议有两种:一是在审计行政系统内自行解决的审计复议活动;二是通过人民法院裁判的审计行政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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