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律师网

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

一、

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有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的,实行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1.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

  2.患者产生了人身损害的后果;

  3.医疗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或违反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投诉邮箱:3168723415@qq.com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xwzls.com/archives/293642.html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
上一篇
下一篇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8:00-22:00

关注我们
x

注册

已经有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