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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有哪些方面(借款合同约定的定价基准的当前值)

一、

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有哪些方面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的数额、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有哪些方面(借款合同约定的定价基准的当前值)-图1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二、

借款合同能否提前还款

  借款合同,是可以提前还款的。但是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借款人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来计算利息。并且借款人提前还款的,不能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否则贷款人可以拒绝提前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

借贷合同违约金约定多少

  借款合同违约金约定标准是可以参照市场贷款利率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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