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律师网

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利与义务(合伙事务执行人收到其他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的异议)

一、

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利与义务

  1.合伙事务执行人享有的权利有:

  (1)报酬请求权。执行合伙事务,如约定报酬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有请求合伙组织支付报酬的权利。

  (2)提出异议权。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2.合伙事务执行人的义务有:

  (1)忠实处理合伙事务的义务。合伙人对于合伙事务应亲自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人借执行合伙事务谋取私利,结合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和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报告义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精英和财产状况。

  (3)遵守竞业禁止义务于交易禁止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伙经营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二、

有限合伙人可以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吗

  有限合伙人不可以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

合伙事务执行人是法人吗

  文庄律师网提醒你,执行事务合伙人就是合伙公司代表人,他的职务相当于法人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二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投诉邮箱:3168723415@qq.com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xwzls.com/archives/294013.html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
上一篇
下一篇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8:00-22:00

关注我们
x

注册

已经有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