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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除名条件有哪些(合伙企业除名退伙的情形)

一、

合伙企业除名条件有哪些

  合伙企业除名条件如下: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过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除名合伙人: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

普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如何清偿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普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清偿方式是:

  1.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坦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三、

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区别

  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区别:

  1.概念不同。合伙企业一般是指,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组织性质不同。有限公司是法人组织,合伙企业是非法人组织;

  3.股东承担的责任不同。有限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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