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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合伙的“隐名”是什么(隐名合伙的责任承担)

一、

隐名合伙的“隐名”是什么

  隐名合伙的“隐名”是:

  指只出资不参加经营的,不用公开自己的身份。

  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济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出资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利用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的一方称为出名营业人。

二、

隐名合伙人的权利

  隐名合伙人享有对公司经营业务的知情权、对公司人员的监督权、公司活动的检查权、利益分配请求权、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相关法律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

隐名合伙人的义务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隐名合伙人的主要义务为:

  1.出资的义务。隐名合伙人应依约定以货币和实物出资。而不能像一般合伙合同中,合伙人可以劳务或信誉出资。因为隐名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对第三人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劳务和信誉出资已成为不必要。

  隐名合伙出资转移的财产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我们认为应依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地说,出资为货币或动产,应视为转移财产所有权;若出资为不动产,则应视为转移财产的使用权。对于以特殊财产出资,则应根据法律或合同约定,来决定转移财产的权利性质。

  隐名合伙的出资数额,应依合同约定,出名营业人若要求其增资,必须在合同中事先特别约定。否则,隐名合伙人无增资的义务。如果出资遭受损失,不管这种损失是否由于出名营业人的过错造成.隐名合伙人亦无补足出资的义务。隐名合伙人的出资期限,应依合同约定,若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出名营业人随时有权请求其出资.隐名合伙人亦有义务随时出资。隐名合伙人若迟延出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民事责任。

  隐名合伙人以实物出资的,应对出资的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若出资只转移财产使用权的,还应明确该物在使用过程中的正常损耗由谁负责。

  2.合伙债务的承担。隐名合伙人依约定或出资比例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但该责任为有限责任,以出资额为限,并且隐名合伙人不直接对第三人负有该义务,而只对合伙负有该义务。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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