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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原则与基本义务(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

一.依情事变更原则调整合同的内容

情事变更,又称情势变更,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关系建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料的变化,并致合同关系显失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合同的内容,重新协调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

情事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26条确立了情势变更,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关系建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料的变化,并致合同关系显失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合同的内容,重新协调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

情事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法律为强化这一内容,将其独立于诚实信用原则之外。

二.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附随义务

(1)履行合同附随义务为诚信原则使然。附随义务发生在合同订立、履行、消灭的各个阶段中,是在合同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义务。《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了缔约中的附随义务,第60条规定了履行中的附随义务,第92条规定了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其分别被称为先合同义务、合同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2)附随义务是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在合同发展过程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形成的忠诚、协力、告知、维护、保密等义务。

三.双务合同抗辩权的法律性质

双务合同抗辩权是指合同义务人对抗合同权利人之请求的权利。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具有如下属性:

(1)双务合同抗辩权属于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

(2)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属于阻却的抗辩权;

(3)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属于对人的抗辩权。

四.双方因同一合同关系而互负对价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抗辩权,保证合同和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例如:未约定履行顺序时,①租赁合同,承租人在租赁物交付之前有权不支付租金;②运输合同,托运人在货物运达前有权不支付运费;③承揽合同,定作人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前有权不支付报酬。

五.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均无先为给付义务,一方在他方履行义务前,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有权拒绝履行。

六.顺序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

(1)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双务合同关系,拒绝履行的义务与合同相对人的义务存在对价关系。

(2)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3)有后为给付义务的一方义务已到履行期。所谓拒绝履行义务,是指拒绝履行已到期合同义务。拒绝履行未到期的合同义务不属于合同抗辩权的行使。

(4)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无给付不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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