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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比例原则有哪些(行政强制比例原则)

一、

行政强制比例原则有哪些

  行政强制比例原则有适当原则、必要原则及法益衡量原则。适当原则是指实施行政强制的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的达成,并且为正确手段。行政机关在强制过程中目的一旦实现,则应停止一切强制行为。必要原则又称最少侵害原则,是指当有其他同样有效且对于基本权利侵害较少之措施可供选择时,则应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措施。凡是有其他可供选择的行政强制手段应以必要为限,由轻到重依次进行,优先选用较轻的强制措施和间接强制措施。法益均衡原则即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均衡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选择何种手段达到什么目的时,应考虑兼顾社会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

二、

行政强制措施是由什么行政法规设定的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文庄律师网提醒,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

  2.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

  3.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它的作出,表明该行政违法案件已被处理完毕。如没收财物,它表达了行政主体对该财物的最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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