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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中能否执行担保人(在执行中能否执行配偶名下的房产)

一、

在执行中能否执行担保人

  担保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符合执行担保要件的担保承诺可被视为执行担保,申请人可申请执行担保人财产。

  根据《民诉法》及《民诉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担保应当具备的要件:

  第一,担保人要向执行法院而不是向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

  第二,该执行担保不但要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还应得到执行法院的批准;

  第三,如提供财产担保,还应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执行和解协议中符合上述要件的担保行为可被认定为执行担保,担保人应受有关执行担保法律规定的约束,申请人可直接申请执行该担保人的财产。

二、

执行担保人的注意事项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关于保证,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保证人向权利人保证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应由保证人与权利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应与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相同)。有时可能遇到保证人未单独与权利人订立保证合同,但被执行人与权利人之间达成了由保证人进行保证,并写明了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的协议,如果保证人事后在协议上签名盖章的,应视为书面保证合同成立。总之,我个人认为执行担保应有书面形式,否则其执行担保不能成立。这样在执行过程中,以便能达到案件的顺利执行,可减少不必要的争执。这样对执行工作有益。

  2、这种人的担保,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可以是一人保证的,也可以是数人共同保证的。对个人合伙提供保证的,应由各合伙人共同承担保证责任,这样便于执行。共同保证的,除非保证人与权利人有按份承担保证责任的约定,否则都应负连带保证责任。所谓连带保证责任,就是说各保证人都有代偿全部债务的义务,权利人对于任何保证人,都可以请求代偿全部债务,如果保证人中的一人已清偿了全部债务,他除了可以向被执行人请求完全偿还外,也可以对其他保证人就平等负担额请求返还。

  3、对保证人的财产如何执行。执行保证人的财产,必须有一个前提,即:人民法院决定了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对保证人的财产是直接执行,还是作出裁定后执行。我个人认为应先用裁定追加保证人为被执行人,然后强制执行其财产也要用裁定等手续来规范较为妥当。这样执行程序完整到位点,担保人会减少抵触情绪,对我们执行工作有利。但执行保证人的财产应以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此外,在执行过程中对信用担保尽量不要采纳,因为效果不佳,而实物担保执行效果较好,可以采用。

三、

执行担保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担保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符合执行担保要件的担保承诺可被视为执行担保,申请人可申请执行担保人财产。以上便是文庄律师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在执行中能否执行担保人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文庄律师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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