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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执行的执行标的(关于人身权强制执行)

一、

人身执行的执行标的

  人身执行的执行标的包括:

  1.人的身体

  对于交出子女的执行根据,可以用直接强制方法,将该子女交给债权人。这是可以将人的身体作为执行标的的惟一特殊情形。除此之外,不得以人的身体一部或者全部作为执行标的。

  2.人的自由

  我国法律采国外立法例,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尤其是不可以替代的行为),允许以人的自由权为执行标的,采取拘传、拘留、限制出境、罚款等间接执行措施。

二、

执行标的是不是判决金额

  执行标的不是判决金额。执行标的就是在执行程序中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文庄律师网提醒你,执行标的包括判决金额在内的被执行人须支付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特定标的物、制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 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三、

执行标的的特点

  1.执行标的具有非抗辩性。

  2.执行标的具有法定性。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应依据执行根据所确定的给付内容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执行,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中止执行或改变、撤销执行根据,不得变更执行标的或停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

  3.执行标的多样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执行根据的多样性。执行根据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

  (2)执行标的内容的多样性。

  4.对执行标的采取强制措施的多样性。

  5.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有限性。包括两层含义:

  (1)民事执行标的只能是一定的财产和民事行为,不包括人身。

  (2)对财产的执行有一定的范围。

引用法条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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