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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特有原则?(标的物的要求)

一、

标的物特有原则

  标的物特有原则如下:

  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

  执行标的物变价的过程既然是一种特殊商品的交易过程,那么它必然要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接受市场价格调节。

  2.民事执行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表现为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3.执行标的物变价应遵循快捷原则。

  因为变价是一个特殊商品的交易过程。而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的价格是瞬息万变的,商品的价格高于或低于其价值,都是不能恒久的。

二、

标的物的基本分类

  标的物的基本分类是:

  1.有形财产,指具有社会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文庄律师网提醒您,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指具有社会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

  3.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

  4.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

三、

标的物有哪些交付方式

  标的物的交付方式有:

  1.现实交付,即直接转移标的物给对方;

  2.指示交付,即指示第三人交付;

  3.简单交付,即当事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的;

  4.占有改定,即物权已转让,但当事人约定继续由转让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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