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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作为法律证据的条件(录音作为法律证据对方不承认有用嘛)

一、

录音作为法律证据的条件

  录音作为法律证据的条件如下:

  1.录音取得方式应当是合法。录音取得过程中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不能采用窃听,偷听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比如不能在他人房子私自窃听设备,用来窃听录音的。

  2.录音的内容要真实、完全连贯的,任何人不得进行剪辑。

  3.录音时对方的言论是真实意思表达,完全没有受其他人的胁迫和威胁。比如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获得录音证据也是无效的。

  4.录音音质需要清晰,录音内容要完整讲述案件要证明的事实。

  5.录音资料不要删除,保留原始录音材料。

二、

二审是否可以提交新证据

  二审可以提交新证据,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

收集证据的方法有哪些

  收集证据的方法有下列几种:

  1.询问,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2.讯问,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

  3.辨认,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

  4.勘验,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

  5.检查,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文庄律师网提醒,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

  6.搜查,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

  7.实验,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

  8.鉴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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