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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取回权的特征是什么(破产程序中取回权的法律规定)

一、

破产取回权的特征是什么

  破产取回权的特征是:

  1.取回权以所有权及其它物权为基础,具有物权性。

  2.取回权的标的物是不属于破产人所有的占有财产

  3.取回权人对取回权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支配权。

  4.取回权的行使不通过破产程序,但必须以破产管理人为相对人。

二、

破产取回权有哪几种

  破产取回权有一般取回权和特殊取回权两种。

  一般取回权,是财产权利人依民法物的返还请求权,从管理人处取回其财产权利。特殊取回权,是财产权利人依破产法的专门规定或者商事特别法的专门规定,请求由管理人管理的财产中取回其财产的权利,主要有出卖人取回权、行纪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

  出卖人取回权是指在异地交易中,出卖人发运买卖标的物以后,买受人没有付清价款,而现收到标的物以前被宣告破产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取回该项财产。

  行纪取回权是指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购入物品并交付给委托人,在货物发运后,委托尚未收到货物又未付清价款而被宣告破产的,行纪人对于已发运的财产拥有取回。

  代偿取回权是根据损害赔偿的民法原理取回的权利,它是指在依法移交破产人占有的财产已不能原物返还的情况下以金钱赔偿方式满足的取回权。

三、

破产取回权的作用有哪些

  文庄律师网提醒你,破产取回权有两个方面的作用:

  1.有助于财产权利人实现对财产的权利;

  2.有助于破产管理人纠正占有他人的不应用于分配的财产现象,切实将他人财产剔除于破产财产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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