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拘留能不能取保
行政拘留不能取保。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属行政案件范畴,而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所以不能运用到行政案件中使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
行政拘留不适用的人群
行政拘留不适用于下列人群: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三、
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是否停止执行
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暂缓并停止执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第108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文庄律师网提醒,担保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八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