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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适用问题具体有哪些(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还有效吗)

一、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适用问题具体有哪些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适用问题具体有:

  1.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全部证明活动的中心。行政诉讼的许多证据制度——尤其是证明责任制度都是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基本出发点规定的。

  2.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须经法庭查证。

  3.行政诉讼证据的来源特定。

  行政诉讼的证据主要来自行政程序,且主要由被诉行政主体提供。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行政主体应当在充分、全在掌握证据、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即行政主体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在注重程序与注重实体同等重要的今天,这已是行政法治的内在要求。

二、

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种类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包括: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电子数据;

  5.证人证言;

  6.当事人的陈述;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

行政诉讼如何收集证据

  文庄律师网提醒,行政诉讼收集证据的方式是:被告应当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作出和违法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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