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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规定(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规定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规定指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适用的审理程序。诉讼时间是四十五日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可以上诉吗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可以上诉。简易程序的最终结果也是属于法院的裁定,是可以上诉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三、

行政诉讼中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文庄律师网提醒,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规定(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图1

  1.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2.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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