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强制执行费用收取标准由谁缴纳
强制执行费用收取标准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应当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方不用垫上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二、
强制执行申请是否可以撤回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强制执行申请可以撤回。
1.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后,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
2.法院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还可以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如果超过两年申请执行的期限,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
三、
每次强制执行多少钱
每次强制执行多少钱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法院强制执行需交纳费用标准:
1.没有执行数目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标准的部分,按照0.1%交纳。
4.符合民事诉讼执行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条件要求未参加记名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用。
引用法条
-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