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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的仲裁救济方式是怎么样的以及管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

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的仲裁救济方式是怎么样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的仲裁救济方式有调解和仲裁两种,根据《合资企业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第15条第2款规定:“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定的协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仲裁机构包括根据《仲裁法》组建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原政务院(即现在的国务院)的《决定》和国务院的《通知》及《批复》设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的管辖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应由中国法院管辖。

  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只能由中国法院管辖。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的仲裁救济方式是怎么样的以及管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图1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因为上述合同纠纷要么有的是企业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要么有的是合同涉及国家主权。所以,应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管理。

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有:

  1.合营企业主体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另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在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3.是有限责任公司。

  4.合营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引用法条

  • [1]《决定》
  • [2]《通知》
  • [3]《批复》
  •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5]《合资企业法》第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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