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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判(醉驾危害公共安全罪标准)

一、概念界定

酒后驾车(酒驾):指车辆驾驶人员在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20mg/100ml、小于 80mg/100ml 的情况下,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醉酒驾车(醉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在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危险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是否造成后果,都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相应处罚

酒驾:对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罚款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6 个月。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 15 日拘留,并处 5000 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2011 年 5 月 1 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实施,醉驾入刑定罪。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刑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拘役期限为1 个月以上6 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 年。)

危险驾驶:《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同时其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数罪并罚。危驾行为可能构成的其他犯罪之一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重伤、死亡、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 3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需要说明的是,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故意犯罪,二者只是危险程度的不同。

首先,如果危险驾驶行为只有侵害法益的抽象的危险,那么只构成危险驾驶罪,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次,如果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具体的危险,那么构成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竞合犯,由于后者法定刑为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应以第一百一十四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再次,如果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实际损害,驾驶人对侵害法益的具体的危险具有故意, 但对致人伤亡等实害结果仅具有过失,那么构成危险驾驶罪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竞合犯,由于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法定刑较高,所以应以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最后,如果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实际损害,驾驶人对侵害法益的实害结果具有故意,那么构成危险驾驶罪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竞合犯,由于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法定刑较高,所以应以该款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下面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供读者学习、掌握。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 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50% 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 4 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 20 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 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 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20% 以上未达到 50% 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30% 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 4 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 20 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 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 20% 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 20% 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 30% 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 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 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 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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