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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变更名词(劳动合同的变更程序)

一、

劳动合同的变更名词

  劳动合同的变更名词是指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变更合同中的工作任务、时间、地点、报酬等重要的合同条款。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文庄律师网提醒您,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需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签订劳动合同有效吗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签订劳动合同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分立、合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这一劳动合同主体虽然发生了变化,但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及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均不发生变化,只是分立、合并中形成的新主体替代旧主体,成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仍然按照原有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双方的约定。

三、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的变更名词(劳动合同的变更程序)-图1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3.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

  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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