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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劳动合同的变更(简述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

一、

简述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为:

  指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原劳动合同内容进行部分修改,可以删减或者增加条款,不是要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变更后的与原合同未变更的,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

劳动合同变更程序是什么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变更的程序为:

  1.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

  2.合同另一方接到对方的变更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答复,同意变更的应当通知劳动者;

  3.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三、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

简述劳动合同的变更(简述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图1

  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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