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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后旧病复发算工伤吗(工伤鉴定后旧病怎么赔偿)

一、

工伤鉴定后旧病复发算工伤吗

  工伤鉴定后旧病复发不算工伤。

  旧病复发不属于工伤,医疗费用可通过医保报销。但旧病复发和工伤有关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二、

由谁来确定是否属于工伤复发?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采取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确定工伤职工伤(病)情痊愈,终结医疗,终止停工留薪期,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复发。

三、

工伤旧伤复发住院期间工资怎么算

工伤鉴定后旧病复发算工伤吗(工伤鉴定后旧病怎么赔偿)-图1

  工伤复发期间员工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也是按照工资全额发放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引用法条

  •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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