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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如何认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老赖)

一、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如何认定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认定是,行为人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但采取积极的作为或者是消极的作为方式不履行的。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否属于自诉案件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如何认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老赖)-图1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是公诉案件,也可以是自诉案件。

  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通过公诉程序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申请执行人到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执行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立案、不提起公诉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三、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逮捕吗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可以进行逮捕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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